法規名稱: 安排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應受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安排機構應遵守相關法令有關利害關係人之規範,並就利害關係交易之
  防制措施,訂定書面政策及程序。
  安排機構應確保對不同客戶間之合理公平及合理保障客戶之權益,並應
  注意下列事項: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如安排機構就其為客戶所安排之行為有重大利
      害關係致有發生利益衝突之虞,或與安排機構其他客戶有利益衝突
      情事時,除非安排機構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對其客戶合理公平處理,
      否則不得為客戶安排該項有利益衝突之交易行為。
  二、為處理前款規定之利益衝突情事,安排機構得採取下列一種或數種
      措施:
    (一)告知客戶利益衝突之情形(以口頭或書面,告知衝突之情形及
          所涉及之交易),並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
    (二)於公司內部設置防火牆,辦理本業務之人員得拒絕或不使用某
          項資訊或拒絕提供或透露予安排機構內其他非辦理本業務人員
          使用,以防止客戶之資訊不當交流或不當共用,並為適當監管
          。
    (三)拒絕接受有利益衝突之客戶之委託。
  三、安排機構經營本業務時,應注意內部資訊控管流程,並應指派專人
      負責,以防止資訊之不當流用及維護客戶資料之安全性,且不得有
      利害衝突與損及客戶權益之情事。
〔立法理由〕
  為防範與客戶有利益衝突之情事,參採「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
  規範」第三十六條明定安排機構利益衝突之規範與防火牆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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