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託契約內容,除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內容訂定外,尚應訂明
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法令、本公司業務規則、本準則、其他章則及公告與期貨經
    紀商與期貨交易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期貨經紀商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
    期貨經紀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三、期貨經紀商依本契約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期貨經紀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其受
託契約內容除依前項規定外,尚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以本公司公告之外幣辦理保證金收付。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國內代理人為期貨商者,其交
    易不得辦理實物交割,有實物交割之虞時,應即了結部位或更換代理
    人為保管銀行;未及時更換代理人並經履約指派為實物交割者,其相
    關處置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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