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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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期貨交易法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應與交易所訂立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
場之契約,並應訂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期貨交易經手費標準。
二、期貨商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
    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
三、期貨商於被指定代為了結他期貨商所為之交易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
前項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應由期貨交易所檢同有關資料,申
報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