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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