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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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