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警
示標準: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
        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
        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
        十。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
        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
        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
    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
一、鑑於部分外資結算會員持有未平倉部位較高易達本公司現行部位集中
    度限制標準,致其公司誤解集中度高即觸及本公司限制新增部位規定
    並恐遭了結部位等嚴重處置,而自行限制增加部位數;另考量結算會
    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風險與其財務狀況風險標準不同,相關管理及處
    置措施亦得不同,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有關未沖銷部位總
    額占其市場部位總額及各類選擇權單一序列未沖銷部位總額之警示標
    準,增訂第五條之一規範之,俾兼顧部位風險管理及不影響外資交易
    。
二、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配合修正款次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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