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1 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第6條之1條文 ,並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3 2406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3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七)臺財證(七)字第 159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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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3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臺期(結)字第005 95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87年3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 7)臺財證(七)字第15930號函修正後准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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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7年8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臺期(交)字第0 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87年8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 87臺財證()7字第6825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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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臺期(結)字第01 97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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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9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臺期(結)字第03 45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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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11月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臺期(結)字第0 58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7字第00579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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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1000 779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91年12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7字第09101 347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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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2年8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200056 7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2年7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7字第092012736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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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2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2000 94890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2年12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7字第0920143638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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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5000209 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5年3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501069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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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5年3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50109659號函 辦理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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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50005193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增訂第4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7字第09501 150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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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7000072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97年1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 97年1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60072917號函 及97年1月21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02737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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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7000072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條文,增訂第4條之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7 00002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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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 0970013 11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條、第 6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1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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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800111 7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8 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0980052966號函)(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900003 760號公告自99年1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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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9000873 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410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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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監字第102000171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200221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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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403006 84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4 年6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21026號函) (中華民 國104年7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402010470 號函發布自104年7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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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30054 9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 5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5786號函、中華民國 105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20848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30 06020號函發布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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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 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11620號函 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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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15 00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 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08797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 07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 10700018960號函發 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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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0001 53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108年2月1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8年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4512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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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03 19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108年9月1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8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4817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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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1 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第6條之1條文 ,並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3 2406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一、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全市場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之百分之十五。但
    該風險數值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不在此限。
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部位總
    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
    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本公司對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管理措施,依本辦法原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係以結算會員各商品未沖銷部位總額占市場部位總
    額比例做為衡量風險指標。為適切反映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之風險程
    度,經考量結算會員單邊部位風險及多空部位風險互抵效果,爰調整
    以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占全市場比例作為衡量部位風險集中
    程度標準。
三、為管理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風險,訂定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
    險數值占市場比例達百分之十五且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應於當日向本
    公司申報。
四、上述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為預估上漲或下跌情境下(例:
    價格變動幅度 5%),結算會員各交易帳戶所需結算保證金扣除未沖
    銷部位預估淨損失金額後之負數金額合計數。
五、本辦法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結算會員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
    列之未沖銷部位總額標準,調整訂於本新增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並酌
    修文字,以精簡條文。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並得加收結算保證金:
一、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全市場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之百分之二十。但
    該風險數值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不在此限。
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部位總
    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
    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繳交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採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訂之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新增條文考量同第五條之一說明第 1及第 3點。
三、為管理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風險,訂定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
    險數值占市場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且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應於當日向本
    公司申報,本公司並得加收結算保證金。
四、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結算會員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之未
    沖銷部位總額標準,調整訂於本新增條文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酌修文
    字,以精簡條文。
五、為規範結算會員應依規定繳交本公司加收結算保證金,訂定未依規定
    繳交者,本公司得採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措施。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警
示標準: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
        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
        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
        十。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
        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
        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
    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
一、鑑於部分外資結算會員持有未平倉部位較高易達本公司現行部位集中
    度限制標準,致其公司誤解集中度高即觸及本公司限制新增部位規定
    並恐遭了結部位等嚴重處置,而自行限制增加部位數;另考量結算會
    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風險與其財務狀況風險標準不同,相關管理及處
    置措施亦得不同,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有關未沖銷部位總
    額占其市場部位總額及各類選擇權單一序列未沖銷部位總額之警示標
    準,增訂第五條之一規範之,俾兼顧部位風險管理及不影響外資交易
    。
二、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配合修正款次為第二款。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限
制標準: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
        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
        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
        十五。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
        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
        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
    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六十。
三、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
〔立法理由〕
一、同第五條說明,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五款,有關未沖銷部位總額
    占其市場部位總額及各類選擇權單一序列未沖銷部位總額之限制標準
    ,另增訂第六條之一規範之。
二、本條文第一項第三、四款配合修正款次為第二、三款。

結算會員財務狀況或未沖銷部位達警示或限制標準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
施:
一、結算會員達第五條所訂標準時,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二、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訂標準,或發現其財務、業務或
    信用有異常狀況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三、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三款所訂標準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暫停
    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但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
    截止時點後之盤後交易時段,倘結算會員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
    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本公司依該結算會員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
    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截止時點之超額結算保證金百分之二十數額內,
    得暫不限制其新增部位。
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情形,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檢具相
關文件向本公司申報,經本公司審核,除結算會員或其委託期貨商因存入
保證金系統設備或通訊傳輸故障或中斷、網路銀行系統設備維護或故障等
,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結算會員無法將結算保證金存入本公司結算保
證金專戶者外,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一、通知結算會員限期補正或改善。
二、對結算會員課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三、暫停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適用。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五款刪除及款次調整,修正本公司採取本條文第
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措施之依據條文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