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期貨市場監視準則」第五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九十八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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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執行市場監視,制定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之警示及限制標
準,分別對期貨交易人、期貨商及結算會員訂定部位限制標準,進以維護
期貨市場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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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未沖銷部位依下列狀況訂
定標準:
一、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之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本公司按各期
貨交易契約訂定辦理。
二、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
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本公司市場交易者,其未沖銷部位之
標準,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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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人於單一期貨商持有之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訂標準者,本公司
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期貨商限期補正或改善。
二、依逾越人次各課以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經通知補正
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依人次加罰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
至補正或改善日止。
三、通知所屬結算會員。
四、通報主管機關期貨交易人部位逾越情形。
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訂標準者,經通知期貨商停止新增部位
,其仍受託新增部位或自行買賣新增部位者,本公司得採取前項各款措施
。
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定標準者,本公司得採取下
列措施:
一、通知期貨商限期補正或改善。
二、通知綜合帳戶所屬期貨商轉知外國期貨商停止受託新增部位。
三、經轉知外國期貨商停止受託新增部位,外國期貨商仍受託新增部位者
,通知期貨商限制或終止外國期貨商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期貨商
未依本公司通知限制或終止者,依人次課以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依
人次加罰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至補正或改善日止。
四、通報主管機關個別交易人部位逾越情形。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低於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訂標準者,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新增部
位,並同時向主管機關及本公司提出改善計畫。另由本公司通知受託結算
會員加強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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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每日計算調整後淨資本額,並媒體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
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比例;每月終了十日內,書面向本公司申報調
整後淨資本額計算表。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向本公司書面申報,並說明其原因。非結算會
員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連續三日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
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四十時,應於第三日向本公司書面申報,說明其原因
,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經核算正確後,本公司即鍵入結算
系統控管。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減少幅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以媒體向本
公司申報,並以書面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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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達三日者,應於第三日向本公司書面申
報,說明其原因,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經核算正確後,本
公司即鍵入結算系統控管: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
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
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
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
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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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警
示標準: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
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
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
十。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
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
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
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 一、鑑於部分外資結算會員持有未平倉部位較高易達本公司現行部位集中
度限制標準,致其公司誤解集中度高即觸及本公司限制新增部位規定
並恐遭了結部位等嚴重處置,而自行限制增加部位數;另考量結算會
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風險與其財務狀況風險標準不同,相關管理及處
置措施亦得不同,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四款,有關未沖銷部位總
額占其市場部位總額及各類選擇權單一序列未沖銷部位總額之警示標
準,增訂第五條之一規範之,俾兼顧部位風險管理及不影響外資交易
。
二、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配合修正款次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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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一、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全市場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之百分之十五。但
該風險數值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不在此限。
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部位總
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
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本公司對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管理措施,依本辦法原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係以結算會員各商品未沖銷部位總額占市場部位總
額比例做為衡量風險指標。為適切反映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之風險程
度,經考量結算會員單邊部位風險及多空部位風險互抵效果,爰調整
以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占全市場比例作為衡量部位風險集中
程度標準。
三、為管理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風險,訂定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
險數值占市場比例達百分之十五且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應於當日向本
公司申報。
四、上述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為預估上漲或下跌情境下(例:
價格變動幅度 5%),結算會員各交易帳戶所需結算保證金扣除未沖
銷部位預估淨損失金額後之負數金額合計數。
五、本辦法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結算會員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
列之未沖銷部位總額標準,調整訂於本新增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並酌
修文字,以精簡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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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限
制標準: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
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
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
十五。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
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
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
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六十。
三、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
〔立法理由〕 一、同第五條說明,爰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二、五款,有關未沖銷部位總額
占其市場部位總額及各類選擇權單一序列未沖銷部位總額之限制標準
,另增訂第六條之一規範之。
二、本條文第一項第三、四款配合修正款次為第二、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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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並得加收結算保證金:
一、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全市場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之百分之二十。但
該風險數值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不在此限。
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部位總
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
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繳交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採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訂之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新增條文考量同第五條之一說明第 1及第 3點。
三、為管理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風險,訂定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
險數值占市場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且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應於當日向本
公司申報,本公司並得加收結算保證金。
四、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結算會員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之未
沖銷部位總額標準,調整訂於本新增條文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酌修文
字,以精簡條文。
五、為規範結算會員應依規定繳交本公司加收結算保證金,訂定未依規定
繳交者,本公司得採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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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財務狀況或未沖銷部位達警示或限制標準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
施:
一、結算會員達第五條所訂標準時,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二、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訂標準,或發現其財務、業務或
信用有異常狀況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三、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三款所訂標準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暫停
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但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
截止時點後之盤後交易時段,倘結算會員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
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本公司依該結算會員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
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截止時點之超額結算保證金百分之二十數額內,
得暫不限制其新增部位。
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情形,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檢具相
關文件向本公司申報,經本公司審核,除結算會員或其委託期貨商因存入
保證金系統設備或通訊傳輸故障或中斷、網路銀行系統設備維護或故障等
,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結算會員無法將結算保證金存入本公司結算保
證金專戶者外,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一、通知結算會員限期補正或改善。
二、對結算會員課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三、暫停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適用。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五款刪除及款次調整,修正本公司採取本條文第
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措施之依據條文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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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所規定之標準比率及數量,得由本公司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
期貨市場與結算會員或期貨商業務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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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進行不同交易市場間之監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與本國或外
國相關交易所、機構,簽訂或修正有關市場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
查等事項之合作協定。
本公司與本國或外國交易所、機構進行前項市場資訊交換或協助調查,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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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為必要之處置外,即蒐
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製作監視報告,於事實發生後五日內向主管
機關申報。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如發現有涉嫌不法之犯罪情事,逕向司法單位
告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並每月彙整執行市場監視分析檢討報告,
於每月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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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由專責單位及專任人員執行之,市場監視
之相關資訊,除依法提供予司法單位或相關機構進行必要調查外,應注意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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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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