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每次會議出席之委員,遇當次審議之案件中有須迴避或自行迴避 者,須於集會前將應迴避之案件及事由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會,且就該案 件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如發現有委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由主席依 職權裁示請其迴避;表決後始發現者,審議案件主席應當場裁示其所行使 之表決不列入該案件計算。 本委員會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員會委員共同遵守事 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