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發布有關基金資料之新聞稿,須確
保相關內容之正確性,以避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力,並應遵守下列處理
原則:
一、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中之新基金之募集申請案件所發布之新聞
    稿,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公告資訊項目內容為限。
二、新聞稿內容如其涉及基金之促銷或刊登得與公司聯絡之方式等,應向
    本公會辦理申報;如為經理人依其專業對投資市場發表其投資分析意
    見,則免辦理申報,但其內容仍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公司得於新聞稿發稿前依本公會指定申報方式向本公會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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