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風險控管委員會設置要點
准予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風控委員會之風控委員,應遴選具有期貨交易、衍生性商品學理或實務、
風險管理、法律、精算、會計審計及投資等專長之專業人員擔任之。該等
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期貨交易或衍生性商品理論與實務、期貨
      交易法、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理論與實務
      、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審計及財務投資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曾任職證券期貨業或資產管理產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主
      管職務者。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之精算人員。
(四)曾任職會計師事務所、精算顧問公司兩年以上之精算人員。
(五)曾簽證證券期貨業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六)具有證券期貨訴訟經驗之律師。
(七)曾任職證券期貨監理機關滿三年之薦任七職等以上,成績優良者。
(八)對證券期貨、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財務投資、法律等事
      項具有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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