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自期貨信託事業所獲得贊助或提供期貨信託基 金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金額,以每一會計年度合計核算,同一年度內 預估及累計贊助費用已逾新臺幣五百萬,於銷售時應以第四條方式揭露, 就已持有基金之投資人應以第六條方式通知其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