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存保公司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
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
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儲備金提撥率。已無
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立法理由〕
本條規範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提撥及運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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