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更正之判決。
  一、事實明瞭,援用法律錯誤,致罪有失入者。
  二、主刑之量刑失當者。
  三、從刑或保安處分失當者。
  四、緩刑不合法定條件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認為應加重至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者,應為覆審之裁
  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