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 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 ;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鑑於實務上仍有公務人員因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案件,並有在偵查 程序中以告訴人地位提起告訴,或以自訴人地位,向法院提起刑事訴 訟等需求,爰於刑事訴訟程序增列自訴人或告訴人得申請涉訟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