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
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
;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鑑於實務上仍有公務人員因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案件,並有在偵查
    程序中以告訴人地位提起告訴,或以自訴人地位,向法院提起刑事訴
    訟等需求,爰於刑事訴訟程序增列自訴人或告訴人得申請涉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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