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
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
。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人事總處及其核定層級機關職銜相關文字,理由同第四條。
    另參照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及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
    之規定,將「組成審查委員會」文字修正為「組設審查小組」。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送銓敘部登記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規定,
    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增訂本獎章審查小組之組成方式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
    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
四、參考條文:
    (一)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設之審
          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二)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
          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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