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員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雇員由各機關自行僱用,但各部會(處、局、署)及省
  (市)政府所屬機關,應於僱用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報請各該主管
  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備查。
  前項雇員之僱用,均應以履歷表副本,送銓敘機關。
  雇員離職時,應依前兩項程序辦理。
  雇員之僱用,除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外,應就具有其他兩款資
  格人員,公開辦理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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