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由各機關自行僱用,但各部會(處、局、署)及省 (市)政府所屬機關,應於僱用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報請各該主管 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備查。 前項雇員之僱用,均應以履歷表副本,送銓敘機關。 雇員離職時,應依前兩項程序辦理。 雇員之僱用,除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外,應就具有其他兩款資 格人員,公開辦理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