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 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為期健全文官制度,並基於公務人員宜維持相當之素質,俾有效提昇為 民服務之品質,雇員制度宜採循序漸進方式予以廢止。爰配合增訂第二 項,規定現行雇員管理規則適用終止之期限,及屆期在職雇員得依原規 則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