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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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員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085年11月14日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
  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立法理由〕
  為期健全文官制度,並基於公務人員宜維持相當之素質,俾有效提昇為
  民服務之品質,雇員制度宜採循序漸進方式予以廢止。爰配合增訂第二
  項,規定現行雇員管理規則適用終止之期限,及屆期在職雇員得依原規
  則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