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
  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生效。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者,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
  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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