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技術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考績升等。
  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就具有擬任技術職務所列職
  等之任用資格者予以任用;未達擬任技術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
  等內得予權理。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之醫事人員,並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
  門職業之業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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