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考績升等。 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就具有擬任技術職務所列職 等之任用資格者予以任用;未達擬任技術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 等內得予權理。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之醫事人員,並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 門職業之業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