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 律定之。
現行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經檢討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技術人員之任用另 以法律定之之法源依據。本條修正刪除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法源依據規 定如經確定,則該條例亦應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