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可享受免費或減費醫療之具有現
  役軍人眷屬身分或退伍軍人及其眷屬身分者,係指適用「軍人及其家屬
  優待條例」及退伍軍人及其眷屬醫療優待規定之人員及其眷屬而言。
  前項人員自願參加本保險後,除依本條例規定管理退保者外,不得中途
  退休;如不願參加本保險者,應檢送有關證明文件,經要保機關查核屬
  實後,可免參加,嗣後除喪失前項所定身分者外,不得申請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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