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申請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退撫儲金,應填具申
請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向服務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及作業程序,由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個人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退撫儲金,應填具
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由服務機關送交基金管理機關辦理,其申
請書表格式及作業程序由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本法
第八條 公務人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
個人專戶,並由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
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費用,存入個
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依法退休、資遣或撫卹
時,給付其本人或遺族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
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撫給
與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
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
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
務人員之繳費標準,由申請人一次
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始得
併計年資: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
年資。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
,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公務人員依法停職者,於復職後依
公務人員俸給法補發停職期間未發
之本(年功)俸(薪)時,應由服
務機關及公務人員比照第九條第一
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
次補撥繳其停職期間之退撫儲金費
用,存入個人專戶。
公務人員具有義務役年資且未併計
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於初任到職支
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
敘審定之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
人員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共同負
擔並一次補撥繳義務役年資之退撫
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始得併
計年資;未申請補提繳者,政府對
該期間不負任何撥繳責任。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
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
敘部核定。
(三)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七條
第三項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
退撫儲金費用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服
務機關透過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進
行申報,並自其薪資中代扣,連同前項代扣金額
,一併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第四項 第二項人員得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自願增加
提繳比率範圍內,向服務機關申請變更退撫儲金
之自願增加提繳比率。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
金費用時,亦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五項 服務機關受理所屬公務人員申請變更自願增加提
繳比率或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應
透過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變更
或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作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