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就用人機關所報職缺,依據考試錄取人員 考試種類、等級、類科、名次、錄取分配區分配訓練。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 二、考量現行實務作業,均係依錄取人員考試成績及所選填志願順序依序 分配訓練,並無參酌錄取人員學經歷、志願服務地區予以分配之情形 ,爰刪除「參酌學經歷、志願服務地區」等文字,以符現行實務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