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就用人機關所報職缺,依據考試錄取人員
考試種類、等級、類科、名次、錄取分配區分配訓練。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
二、考量現行實務作業,均係依錄取人員考試成績及所選填志願順序依序
    分配訓練,並無參酌錄取人員學經歷、志願服務地區予以分配之情形
    ,爰刪除「參酌學經歷、志願服務地區」等文字,以符現行實務作業
    。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