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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候選人姓名,由出席委員圈選一名 。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票印列第一次得票較多之首二名及其同票 數之人,由出席委員圈選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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