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對於申請案件審查,除其是否合於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外,並就
下列事項綜合審核之:
一、投資計畫之可行性及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二、申請獎勵項目及內容之合理性。
三、公司財務穩健度及未來發展性。
申請獎勵案件經委員會審議結果應再修正文件或補充資料者,產業局應明
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
本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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