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為辦理第三條規定之評鑑事項,應組成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應置成員至少五人,由動保處代表、申請人以外之動物保護相關 團體、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其中動物保護相關團體代表、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