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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幼兒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承辦本保險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幼兒園為要保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受益人。 本保險之採購事宜,由教育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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