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電子展示廣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主管建築機關。
二、張貼廣告:廣告物上緣距地面三公尺以下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超
    過三公尺者為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
三、插設旗幟廣告: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四、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遊動廣告:市政府交通局。
五、其他廣告: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不能認定者,為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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