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電子展示廣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主管建築機關。 二、張貼廣告:廣告物上緣距地面三公尺以下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超 過三公尺者為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 三、插設旗幟廣告: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四、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遊動廣告:市政府交通局。 五、其他廣告: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不能認定者,為市政府都市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