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市政府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八、有關改善臺北市停車設施及管理支出。
  九、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支出。
  十一、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
  十二、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三、違規停車講習相關支出。
  十四、促進捷運、公車及計程車等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獎助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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