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路線供私 人或團體經營時,得依左列規定公告: 一、可供興建之公路、橋樑、輪渡、隧道及停車場、服務站之位置、狀 況及其經濟價值。 二、公路發展計畫及交通量情形。 三、工程標準及施工所需期間。 四、所需工程費概數。 五、政府協助事項。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