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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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74年12月15日 (現行法規)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路線供私
  人或團體經營時,得依左列規定公告:
  一、可供興建之公路、橋樑、輪渡、隧道及停車場、服務站之位置、狀
      況及其經濟價值。
  二、公路發展計畫及交通量情形。
  三、工程標準及施工所需期間。
  四、所需工程費概數。
  五、政府協助事項。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