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 09836260500號令修正公布 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停車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加速興建臺北市公供停車場設施,提高停車管理效能,改善
停車環境,依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並訂定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
自治條例),且前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以臺北市政府(九0)府法三字第
0九00五五三七三00號令制定公布。鑑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組織修編
,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更名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爰擬修正本自治條
例第二條管理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交通局為主管機
  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本府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一六0一三00號
  令發布修正「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爰配合修正
  管理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