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
務佐、小隊長、巡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及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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