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 務佐、小隊長、巡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及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