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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本會事務。 本會秘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室辦理,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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