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
  監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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