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廣告物許可證之程序如左:
  一、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份連同左列文件送本縣警察局辦理
      。
    (一)廣告內容設計圖,包括文字、圖畫、形狀、面積、顏色、位置
          (平面立體等關係位置)設計事項。
    (二)廣告工程設計圖,包括立體圖、工程結構、計算書、建築安全
          (並包括原建築安全)證明書。但張貼或牆壁等無關工程部分
          之廣告物申請免送。
    (三)廣告物所在地業主同意書。
    (四)許可證工本費及印花。
    (五)醫藥廣告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宣傳許可證件之影本。
    (六)在禁建區內申請設置廣告應另立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警察局收到申請後,應於規定處理期限內就廣告內容、設置地點等
      審查或勘查認為無礙交通市容觀瞻,且合於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五條
      至第七條規定時,發給許可證,必要時得交該管分局查核。但有關
      工程者應先送會工務局審核。
  三、警察局受理廣告申請案件,如因程式不合或欠缺附件,應於三日內
      通知申請人一次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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