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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攤(鋪)位之受讓人,應為已成年,且設籍於新北市滿六個月以上。 攤(鋪)位之受讓,除經本處核准外,同一行政區以一戶一攤(鋪)位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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