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101242351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11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法規異動

修正

攤(鋪)位之受讓人,應為已成年,且設籍於新北市滿六個月以上。
攤(鋪)位之受讓,除經本處核准外,同一行政區以一戶一攤(鋪)位為
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