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圖書館閱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借閱證申請規定如下:
  一、個人借閱證: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持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三
          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或駕駛執照;大陸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
          或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個人借閱證,每人限
          申辦一張借閱證;申請人所持證件皆須正本。
    (二)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
          個人借閱證。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但代理人所持雙方
          證件,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無行為能力者,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
          定代理人辦理。
    (五)持「悠遊卡」或相同、類似之卡片等,申請新辦、更換及補發
          個人借閱證者,辦證方式同第一目至第四目。
  二、家庭借閱證:本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
      ,得申請非自然人之家庭借閱證,每戶限申辦一張借閱證;申請人
      所持證件皆須正本。
  三、團體借閱證: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以下設立於基隆市之機關、團
      體、法人暨其他類似組織(以下簡稱團體),得申請團體借閱證。
      每一團體以申請一張借閱證為原則,但學校得依不同年級、班級核
      發,每校最多以六張為限:
    (一)機關、團體、學校、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管理委員
          會或其類似組織者。
    (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本市設立圖書巡迴車服
          務地點者。
    (三)民間或私人圖書館、各級民意代表服務處(以一處為限)、經
          常性集會且成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之讀書會組織,或其經本館
          核定者。
    (四)一般團體檢附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團體負責人及圖書管理
          人核章;本市各級學校備函(註明:負責人及圖書管理人),
          得申請團體借閱證;換證或補證時亦同。
  四、申請借閱證及借、還書在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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