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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所置股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事項之股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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