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動植物疾病防治業務,依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宜蘭縣政府
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
府農業局局長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置技正一人,承所長之命,襄理所務,並掌理行政協調、公文核稿等
事項。

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股:寵物疾病防疫、遊蕩犬貓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法等事項。
二、第二股:家禽疾病防疫、野生動物急救、動物疾病檢驗診斷、水產動
    物疾病防疫等事項。
三、第三股:豬隻疾病防疫、草食動物疾病防疫、動物用藥品管理等事項
    。
四、第四股:辦理重大疫病蟲害監測及其他動物管制等事項。

本所置股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事項之股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