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60146663-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4條、第5條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動植物疾病防治業務,依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四條第一項及宜蘭縣政府
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股:寵物疾病防疫、遊蕩犬貓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法等事項。
二、第二股:家禽疾病防疫、野生動物急救、動物疾病檢驗診斷、水產動
    物疾病防疫等事項。
三、第三股:豬隻疾病防疫、草食動物疾病防疫、動物用藥品管理等事項
    。
四、第四股:辦理重大疫病蟲害監測及其他動物管制等事項。

本所置股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事項之股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