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臨時性建築物之用途為房屋銷售展示屋、接待所或工程施工所需工務所
  者,應於領得建造執照或經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核定者後,始得依本辦法
  申請搭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二、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
  三、採非防火構造者,應由基地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基地內二
      幢建築物間距淨寬應達六公尺以上。
  四、建築工程施工所需之工務所,得於申報建築執照開工時併同施工計
      畫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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