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建築物之用途為房屋銷售展示屋、接待所或工程施工所需工務所 者,應於領得建造執照或經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核定者後,始得依本辦法 申請搭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二、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 三、採非防火構造者,應由基地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基地內二 幢建築物間距淨寬應達六公尺以上。 四、建築工程施工所需之工務所,得於申報建築執照開工時併同施工計 畫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