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動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動防處遴聘動物保護、
  防疫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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