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得輔導、協助及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必要時 ,由本府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公有土地充作流浪犬隻收容處所。 各級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得檢具計畫書向農業局申請補助或受委託辦 理動物認養、絕育、救援、收容管理及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等有關動物保 護防疫工作事項。 接受補助或委託辦理前項工作績效優良者,農業局得予以獎勵,其獎勵 辦法由農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