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
  疫處(以下簡稱動防處)。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接
  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

  動防處為辦理本辦法之獎勵,應成立評鑑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之審議。
  二、評鑑事項之執行。
  三、其他與評鑑有關事項。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動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動防處遴聘動物保護、
  防疫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擔任。

  本評鑑小組委員有應迴避情事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迴避。

  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辦理成效占五十五分。
    (一)計畫執行:十五分。
    (二)計畫成果:二十五分。
    (三)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五分。
  二、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組織管理占三十五分。
    (一)人力配置:十分。
    (二)業務管理:十五分。
    (三)設備配置:十分。
  三、評鑑小組綜合考評占十分。
  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應由動防處於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評鑑結果列等如下:
  一、優等:總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數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為優等及甲等者,由動防處公告之。

  評鑑結果列優等及甲等者,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優等: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甲等:發給獎牌一面。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動防處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