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民政局提出申請
:
一、地點位置圖:位置應明確標示,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
之一。
三、配置圖說: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等高線間距不得大
於一公尺。
四、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
及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劃)。
五、管理方式:含組織編制及業務職掌。
六、收費標準:含單價分析表。
七、經營者之證明文件: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九、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證明書。
十、其他經民政局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八款規定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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