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收費不得逾主管機關備查項目及數
額。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與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
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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