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教保服務機構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收費不得逾主管機關備查項目及數 額。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與數額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 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