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提出,經
許可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收費項目、時段及金額如附表一、附表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除應繳納清潔及水
電空調費外,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辦理與管理
機關業務相關之活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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