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收取
  費用及其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
  二、學校午餐費: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收取午餐費(包括主副食品、調
      味品、水電費、廚房設備器具、廚房環境清潔維護及廚工人事費)
      ,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但代辦餐盒之學校除外,且遇有特殊
      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另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依每學期之
      規定收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四、國小課後托育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國民小學課後托育活動實施要點
      辦理。
  五、國中學生課業輔導暨課後照顧學習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國民中學學
      生課業輔導暨課後照顧學習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六、寒暑假學習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寒暑假學習活動
      實施要點辦理。
  七、其他代辦費用:經本府公布或經學校校務會報決議通過且報本府核
      定者,得收取之。但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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