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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家民公費收容及自費安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容: 一、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智障及嚴重病患者。 二、警察局最近三年內列有刑事案件紀錄者。 三、半身不遂,殘疾行動不便,及其他不能自理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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